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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堵住“幕后老板”躲在法人背后逍遥法外的退路

202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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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杜涛 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共六章100条,较现行税收征管法新增13条、删除7条、修改75条。 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出台、2001年全面修订,施行至今二十余年,与当下征纳实践的不适日益凸显。 修订草案在自然人税收治理、破解执法困局和填补自然人强制执行制度等方面均作出调整。以阻止出境条款为例:现行法规定,欠缴税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前须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实践中,欠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常常是挂名人员,经营决策与资产转移实际由幕后控制人操控,借一纸挂名规避责任。仅盯着法定代表人,难以约束真正的责任主体。 修订草案将适用对象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扩展至“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这既扩围了法条的适用对象,还填补了制度空白,不让“幕后老板”逍遥法外。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草案将阻止出境措施的适用对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拓展至欠税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锁定实际操控企业的责任人,有效防范相关人员借出境逃避税款追缴。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自然人涉税活动日益频繁,自然人已成为税收治理的重要主体。长期以来,针对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制度相对完备,但在自然人大额欠税处置、失信行为约束、资产追缴等领域,制度供给相对薄弱,存在着监管手段不足、刚性约束偏弱等问题。此次修订草案在自然人税收征管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升级,精准完善监管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运行边界。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认为,部分自然人存在长期大额欠税、恶意欠缴等情形,目前缺乏刚性有效的处置手段,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损害税收征管秩序,也破坏了依法诚信纳税的公平竞争环境。与此同时,现行征管法对涉及自然人的执法权限、审批流程界定不够细化,难以适配新形势下精准监管、审慎监管的要求。 此次修订草案在赋予税务机关对自然人欠税的征管手段的同时,坚持权责法定、审慎监管、为民执法的原则,从数额界定、审批流程和民生保障三个维度,严格约束税务执法权力。 据樊勇介绍,修订草案在制度设计上设了三道“安全阀”。首先在数额门槛方面,强制执行仅适用于欠缴税款数额巨大的自然人,后续配套制度将设定明确标准。其次在提级审批方面,对自然人实施强制执行,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批准,审批层级明显高于企业强制执行要求,从制度上杜绝随意执法。最后在权利保护红线方面,明确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范围之内,不得进入个人住宅实施强制执行;税务机关违法强制执行造成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修订草案还明确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有关的信息,适应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发展需要。 新增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樊勇说,这次修订草案的导向很清晰,针对那些少数钻制度空子、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者,必须让他们付出代价。对广大依法纳税的自然人,则做到“无风险不打扰”。监管手段加在违法的少数人身上,程序约束落在权力行使上,这正是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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